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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正式頒布實施

發布日期:2018-11-02 17:25:50

新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正式頒布實施

 

記者27日從省公安廳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2010年10月1日,新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正式頒布實施。該辦法的修訂頒行,在多個方面破解了制約消防工作發展的難題,實現了對原《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突破。

 

歷時三年,三十次易稿終頒行

    據介紹,現行《實施辦法》自1999年12月22日施行以來,至今已運行10年。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消防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消防安全責任不清晰、消防監督管理機制不科學、消防工作社會化程度不高、消防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等一些制約消防事業發展的傳統和非傳統因素日益突出,已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和《消防法》修訂后的新要求。

    2007年,省消防總隊正式啟動修改《實施辦法》工作。立法修訂期間,省消防總隊共收集美國、歐洲、日本和港澳臺地區以及各省市消防防法規100余個,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6000多條,經歷時三年,近三十次易稿。2010年7月23日,省十一屆人大會常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并高票通過,并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現行《實施辦法》共三十五條,未分章節,主要是為了貫徹實施原《消防法》的處罰條款。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對應新《消防法》共設八章七十二條,并專門增加了“消防安全責任”這一章節,從而形成了一個科學完整的法律條文體系,并在52個方面解決了制約消防工作和消防隊伍建設的突出矛盾和疑難問題。

設立專章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新修訂《實施辦法》進一步確立了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同時,新修訂《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主要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尤其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窂臉I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解決了原來在這些方面規定上的不明確導致的監管責任爭議問題。第一次通過立法明確了每年11月9日為我省的消防日,每年11月為我省的消防安全宣傳月。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考評的法定要求和政府組織實施考評的法定職責,全面細化和強化了《消防法》對政府消防工作的領導責任。此外,新修訂《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消防工作管轄要求,賦予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管轄范圍不明確時指定管轄的權限。

    據介紹,新修訂《實施辦法》最大的亮點是體現“權責分明”。在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消防工作職責的同時,還專門增設了“消防安全責任”一章,全面明確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公民、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等的消防安全職責,為構建“權責分明”的消防責任體系奠定了立法基礎。如針對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社會單位負責人為逃避其應承擔的消防工作職責,讓單位的其他非主要負責人甚至一般工作人員來充當其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造成發生火災事故后難以追責的嚴重問題。對此,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合伙企業中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小區消防車道被堵,物業服務企業擔責

    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持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演練,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制止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等消防工作職責,并設置不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的罰則相應罰則。

    省消防總隊介紹,當前,我省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管理職責的建筑物和單位日益增多、總量龐大。對已經納入物業單位統一管理的建筑物或小區,在多產權、多業主的情況下,建筑物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等消防安全職責如果不統一明確由物業服務企業來承擔,將無法真正落到實處,也缺乏承擔相應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任主體,嚴重威脅這類單位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因此,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未進行管理、維護、保養或者對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建工地起火,施工單位受罰

    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重特大火災事故,如2009年央視大樓施工工地火災事故,反映出來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實等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同時,明確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并設置相應罰則。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處責令停止施工。

超50米住宅樓須申報消防審核驗收

    據介紹,《消防法》和公安部相關規章在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設計上存在部分內容要求相抵觸和法律銜接有缺陷的地方。新修訂《實施辦法》有效彌補了上位法和相關規章的不足。

    如針對《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規章未將地下單體建筑和居住建筑這兩類建設工程納入消防審核驗收范圍,容易出現先天性火災隱患的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地下單體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設工程必須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該規定增加了火災危險性大的這兩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行政審批要求,從源頭上加強這兩類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管。

    又如,針對目前無需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無法有效明確備案時限要求,無法實現施工許可證和消防備案的有效銜接的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依法不需要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之前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這一規定,解決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消防備案的銜接問題,明確以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是否需要進行消防設計作為建設工程審驗或備案的依據,弱化了施工許可證作為消防備案前置條件的作用,解決了這類工程在消防備案要求上不夠明確的問題。

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針對目前公眾聚集場所在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后,如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事項變更登記手續。該規定通過明確相應的便民服務措施,從立法上為各類公眾聚集場所在發生名稱、主要負責人等事項變更后,及時獲得相應的消防安全檢查事項變更登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針對目前存在的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動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比較困難的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對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因消防安全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原同意其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該規定通過明確在特定情況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撤銷原同意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的權限,為加強對該類場所的動態消防安全監管提供了更有力的立法保障。

商品房消防設計不合格難領預售許可證

    針對目前消防部門和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在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上的工作銜接不夠明確的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規定明確消防驗收、備案與核發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間的銜接要求,全面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

    新修訂《實施辦法》還對多產權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管理加以明確。據介紹,多產權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由于涉及多個產權主體,而且有的產權、使用權和管理權分離,容易導致在管理上的互相推諉,在經費投入上相互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落不到實處,消防設施的配置和維護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產生嚴重問題。因此,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場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產權單位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對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該規定通過明確建筑物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為加強出租、承包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更明確的立法依據。

六類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消防隊員;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維修保養、監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員;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員;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等六類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員、易燃易爆危險品保管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上崗證書。

    省消防總隊專家介紹,大量的火災案例證明,有關人員不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不掌握有關消防知識,是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嚴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單位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新修訂《實施辦法》還規定,歌舞娛樂場所及其包房內未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或者人員密集場所未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建筑面積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公眾聚集場所應投?;馂墓娯熑伪kU

    長期以來,“單位失火,政府買單”,是各級政府在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中極為頭疼的問題。這一問題可望在新修訂《實施辦法》頒布施行后得到根本改觀。

    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投?;馂墓娯熑伪kU。保險人應當在承保前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在保險期間內,及時向投保單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的書面建議。

    據介紹,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有利于通過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增強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使經營者切實履行“責任自負”經營管理責任,又能通過運用保險這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效管理手段,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和管理,促進投保單位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違法行為或錄入信用征信系統

    針對目前我省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自律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整改情況。單位或者個人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可以建議有關機構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據介紹,將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等不良記錄納入單位、個人信用重要內容,有利于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推動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自律機制,把消防工作融入到社會自治管理中,使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步入“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良性軌道。

使用易燃材料裝修或被責令停產停業

    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未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導致產生消防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面積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省消防總隊專家介紹,2005年中山市坦洲鎮老虎酒吧“12•25”火災、2007年江西省撫州市本色精英會所(酒吧)“9•25”火災、2008年深圳市舞王俱樂部“9•20”火災、福建省長樂市拉丁酒吧等火災中造成火災迅速蔓延和人員大量傷亡的主要原因均是這些場所頂棚等部位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教訓十分深刻。如對此類違法行為不進行有效監管并明確其法律責任,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目前,國家《消防法》雖然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要求,但并未明確相應的追責措施,導致該規定難以有效貫徹執行。新修訂《實施辦法》徹底解決了這一人員密集場所在不履行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要求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推動這類場所法定消防安全職責的全面落實。

單位失火最高可處30萬元罰款

    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單位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產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和義務,造成火災事故,且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新修訂《實施辦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明確了對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責任的火災責任單位的處罰依據。根據規定,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較大火災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或納入法人單位范圍管理

    新修訂《實施辦法》附則規定,經營、使用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層數兩層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其消防安全責任參照法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據介紹,根據民法原則,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只能依照公民來實施監管和處罰。而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規對個人的監督管理規定和處罰條款又很少,這就導致個體工商戶(以“三小場所”為主)大量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管和追究。就廣東而言,目前約有此類組織200萬家,這些個體工商戶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規模大、經營場所大、從業人員多,實際上已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如消防管理不善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因此,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的管理范圍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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