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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簾禁用和限制情形
禁用情形:
1、甲、乙類廠房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這些部位不得使用防火卷簾。
注:規范并無禁止防火卷簾在乙類廠房防火墻的應用,但目前防火卷簾最高耐火極限僅為3.00h,不能應用在耐火極限為4.00h的防火墻上。(特殊工藝要求的情況,應對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予以認定,確保滿足4.00h耐火極限)
2、丙、丁、戊類的三、四級耐火等級廠房,防火墻上不得使用防火卷簾。
3、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3.3.2)
對于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注: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如丙類倉庫因特殊要求需要使用防火卷簾,應對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予以認定,確保滿足4.00h耐火極限。
4、當防火分區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5.5.9)
5、在超大城市綜合體中,嚴禁使用側向或水平封閉式及折疊提升式防火卷簾。詳見:公消〔2016〕113 號
超大城市綜合體:是總建筑面積大于 10 萬平方米(含本數,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
二、限制原則:
不得采用大面積、大跨度的防火卷簾替代防火墻進行水平防火分隔,除汽車庫及建筑中的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