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選址及外部距離、面積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結構、消防和電氣、經營行為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設置和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店選址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b) 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c)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d) 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e) 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f) 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煙花爆竹零售店外部距離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還應符合GB 50016等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煙花爆竹零售店面積要求
5.1.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且不應大于200㎡。
5.1.2 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5.2 存放限量
5.2.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
5.2.2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kg,專柜不應超過100kg;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專店不應超過300箱,專柜不應超過100箱;且應同時符合表2規定。
煙花爆竹零售店其他一般要求
6.1.1 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建筑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場所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b) 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6.1.2 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6.1.3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6.2 內部平面布置
6.2.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平面布置,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原則。
6.2.2 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6.2.3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
6.2.4 專柜銷售的內部平面布置,還應符合如下要求:
a) 所在商店內不應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b) 設置在商店的側邊且相對獨立,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7m;
c) 商店內最遠人員活動點至外部出口的距離大于8m時,與其他商品銷售場所之間設不燃材料密實隔斷,且隔斷至房間屋面板(或樓板)的底面基層;
d)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專柜,且不應影響安全疏散。
煙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結構要求:
7.1.1 建筑物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砌體承重結構、剛架結構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產品儲存倉。
7.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7.1.3 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7.1.4 外墻門窗等洞口與其正上方房間對應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裝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7.1.5 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100m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意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門寬不應小于1.5m。
7.1.6 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 搬運煙花爆竹進出的門寬不宜小于1.2m。
7.2 煙花爆竹零售點
7.2.1 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產品儲存倉等臨時建筑物。
7.2.2 臨時建筑物為板式結構時,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鋼巖棉夾芯板作墻面和屋面。
7.2.3 臨時建筑物為搭棚形式時,搭建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棚的兩側及后側應密實圍護。
7.2.4 門的設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 應能承受當地的風載荷或雪載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7.3 產品儲存倉
產品儲存倉應滿足如下要求:
a)有泄壓面,泄壓面積不應小于1㎡;
b) 結構和填充材料應為不燃材料,結構強度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
c) 與其他建筑物相鄰布置時,相鄰一側的圍護結構不應留門窗和洞口,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d)應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煙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裝穩定性良好。
煙花爆竹零售點消防要求:
8.1.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嚴禁有明火。
8.1.2 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8.1.3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8.1.4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應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m²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m²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煙花爆竹零售點電氣要求
8.2.1 零售場所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8.2.2 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8.2.3 用電設備、照明燈具、開關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22區DIP22、IP54。
8.2.4 當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應使用白織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經營行為
9.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僅允許零售符合GB10631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的煙花爆竹。
9.2 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隨意擺放煙花爆竹。
9.3 不應在零售場所外30m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不應在零售場所外80m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9.4 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9.5 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0m。
9.6 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
9.7 煙花爆竹存放應防水防潮。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管理
10.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10.2 應制定并張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0.3 安全責任制應包括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和銷售人員、看護人員安全責任制。
10.4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現場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報告等制度。
10.5 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煙花爆竹的查驗、拆箱、搬運、堆碼等安全要求。
10.6 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妥善保管購銷票據、產品配送單。
10.7 應制定并張貼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在適當的醒目位置張貼應急聯系電話信息。
10.8 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