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消防建筑防火規范中,對于商店建筑,我們常指的是:對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筑。
是有店鋪的、供銷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內。
主要包括購物中心、商場、超級市場(超市)、菜市場、書店、藥店等,但不包括其他商業服務行業(如修理店等)的建筑。
其它關于商店建筑的消防釋義:
1、商店建筑: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筑。
2、零售業: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為主的行業。
3、零售業態: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進行相應的要素組合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態。
4、購物中心:多種零售店鋪、服務設施集中在一個建筑物內或一個區域內,向消費者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商業集合體。
5、百貨商場:在一個建筑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商店。
6、超級市場:采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為主,向顧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
7、菜市場:銷售蔬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所或建筑。
8、專業店:以專門經營某一大類商品為主,并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銷售人員和提供適當售后服務的零售商店。
9、步行商業街: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休閑等活動而設置的步行街道。
10、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11、超大城市綜合體:是指總建筑面積大于 10 萬平方米(含本數,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