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8.3.5條的規定,下列場所應當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治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主機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40m2的電子計算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