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因為沒有消防設施發生了火災有什么后果呢?]()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2010年修訂)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對單位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產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損失單位的行為的處罰:
單位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產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較大火災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